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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利弊的思考

         

摘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2号)的有关精神,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应当比照最低价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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