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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时代的“有效证据”

         

摘要

最近上海某法院在审理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次将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了定案的有效证据。王女士原为吉列中国公司人事经理,公司认为她违反工作程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将她炒鱿鱼。打官司时公司提交了王在工作中发送和接收的多份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证据。在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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