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

         

摘要

<正>自定"重大损害"标准,法律未必认可案例:财会职专毕业的刘小姐入职某餐饮服务公司做收银员工作。试用期过后不久,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加上一时疏忽,在一天的结账款中收到5张百元假币。该公司便以刘小姐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作出解除刘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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