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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utility patent能否作为中国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基础

         

摘要

笔者在近来的代理实务中,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案例。申请人是某美国公司,其主张利用美国的在先的“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作为中国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基础。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现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美国申请的类别是“实用专利”.据此认为,在先申请与在後的申请并非同一主题,故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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