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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药品生产许可延续条款的评析和建议

         

摘要

目的:为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定义和适用规则、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比研究、文献研究、实证研究与新规章的解读,从药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定义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和基层实践,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药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定义、存在问题、修订要点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析,并提出相应适用建议.结果 与结论:在定义方面,药品生产许可延续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如果还需要在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药品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行为.在主要问题方面,主要存在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受理相对人逾期提交的申请不明确、行政机关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标准不合理、"视为同意换证"模式许可规则的后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不再需要按照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而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强化风险管理、形成风险闭环的原则,明确了药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审查标准,优化了审批条件和要求,提高了行政许可的效率.在适用情形方面,建议明确药品生产许可延续受理与决定的时限和有效性,赋予行政机关对逾期延续申请受理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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