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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环境政策制定过程的特征分析——以陕西和云南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政策为例

         

摘要

近年来,省级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逐渐增多。在数量繁多的各类问题中,省级政府的决策者如何能够充分认识到某个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进而出台一项环境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相比,省级政府制定环境政策的过程有何特征?本文通过研究两个案例来探讨这些问题的答案,一个案例是陕西省制定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政策,另一个案例是云南省正在制定的类似政策。研究表明,在省级政府制定环境政策的过程中,政策倡导者往往不是省级政府决策者,而是省级政府中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政策倡导者建立政策的途径是说服作为决策者的省级政府相关领导,进而使之批准政策出台。其说服方法是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支持联盟,通过科学研究阐明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和政府职能的相关性,并提出具有科学基础和立法基础的政策方案。这一过程既区别于中央政府制定环境政策的过程,又与省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过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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