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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国土地税制

         

摘要

<正>1改"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土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对"城镇土地"的范围作了这样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不包括"非城镇土地"。显然,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从理论上讲,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金融》 |2011年第9期|37-38|共2页
  • 作者

    杨孟著;

  • 作者单位

    中南大学公共政策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税收;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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