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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土地抵押价值确定的法律问题--以广东省湛江市为例

         

摘要

2007年国家三部委联合颁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该文件明确了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土地储备工作的唯一合法主体,规定对产权清晰、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以办理储备土地证书,政府储备土地可以设定抵押权。该文件的出台使得储备土地成为可以独立抵押的资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法律问题,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储备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14年第6期|72-75|共4页
  • 作者

    边瑞灼; 郑丹凤;

  • 作者单位

    广东虹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虹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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