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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

         

摘要

《物权法》确立了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财产关系、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从理论到实务,以及审判机关,多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物权登记的效力、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等问题上,但对于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关键因素——房地产登记机构,特别是从事登记事务的人员,研究的不多。然而所有的登记行为都是由房地产登记人员作出的,因此,作为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较好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房地产登记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本文拟就房地产登记机构和人员现状、境外房地产登记人员的要求、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如何推进房地产登记人员的职业化等问题进行探讨。一、目前房地产登记机构及登记人员的现状1.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12年第4期|30-33,34|共5页
  • 作者

    杨佳燕;

  • 作者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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