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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中的预告登记问题——《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三

         

摘要

@@ 一、预告登记的范围rn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些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只有期房的转让和抵押可以适用预告登记,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三)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08年第6期|16-20|共5页
  • 作者

    程啸;

  •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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