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应用法学》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地方实践——以深圳法院为样本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地方实践——以深圳法院为样本

         

摘要

2010年以来,深圳法院通过地方原创改革,就如何解决中央1999年11号文提出的“执行四难”问题,进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创建“分权集约执行模式”,以职权主义体现执行工作强制力,首创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在全国率先探索基本解决执行难.2016年3月,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最高法院做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聚焦“四个基本”的顶层设计.深圳法院围绕这一顶层设计,按照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分类执行的思路,继续优化执行工作机制,创建“漏斗式执行模式”,既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的职权主义,又积极支持债权人行使法律赋予程序性权利的当事人主义,成为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样板法院.深圳法院从地方原创到顶层设计两种策源的一体实践,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从“职权主义为主”向“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升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