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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摘要

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仅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工伤补 偿,而是把它与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 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更好地发挥它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简述一些国家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发展关系,并展望我国今后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工作。 一、国外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实践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工业化初期,工人受到工伤时的一切后果都是由自己承担。后来,工人发生工伤可按照民事诉讼获得补偿。由于举证困难、民事诉讼周期长,工伤职工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到了19世纪末期,法国、德国和英国等确立了“职业危险”的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支付补偿金。世界上第一个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立法是德国的1884年实施的“工人灾害补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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