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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是否以责令补缴为条件

         

摘要

<正>主持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第3期|71-71|共1页
  • 作者

    向春华;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842.61;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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