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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应否考虑原有伤害

         

摘要

<正>主持人:某职工因自己原因受伤致食指末节缺失,已痊愈。现在因为工伤又少了一小截,被鉴定为9级伤残。单位认为应当减去以前受伤的情况,请问对不对?河南省武陟县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河南省武陟县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针对"原有伤残"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遇到被鉴定者受损害器官或组织原有伤残或疾病,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发生的合并症,本标准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所谓实际致残结局是指:若为单个器官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包括在发生工伤前已经存在的残情(包括原有疾病致功能的损伤或原有工伤所致的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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