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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缴纳社保费”约定效力判断

         

摘要

<正>案例王某于1988年开始在北京市某菜市场有限公司工作。作为富余人员,王某于1999年12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离岗挂编协议书》,约定由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公司交付了自1999年至2006年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共计26642.06元,王某在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 |2009年第2期|59-59|共1页
  • 作者

    周琳;

  • 作者单位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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