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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主持人: 我企业一职工,因工受伤,2000年10月被评为四级伤残。由于我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企业按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规定按月支付相当本人工资75%的工伤待遇,2001年12月退休,退休金低于工伤待遇的差额由我们补足。国家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他按规定得到了调整。调整后的养老待遇仍低于工伤待遇,我们仍然补足。本人提出:在补足的钱数中不应扣除退休金的调整数额。他的要求合理吗?桂林普天通信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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