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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 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 |2003年第4期|75-75|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各种类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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