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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1999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 合发出《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 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一系列收回所欠费用的办法;对有能力而不按规定缴费的要采取行政措施。现全文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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