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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身份证参保并缴费不能要求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

<正>核心提示:《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被认定为工伤的主体为刘乙并非刘甲,故刘甲无权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向社保机构直接主张权利。劳动关系的成立仅仅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当以是否进行合法的社会保障登记为前提而不能进行推定,劳动者主张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劳动者并未以自己名义取得工伤认定,且用人单位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未能依法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故社保机构没有向其给付待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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