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同于劳动关系

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同于劳动关系

         

摘要

<正>案例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龙丰苑项目部(简称L项目部)挂靠于建筑公司,无营业执照。2010年4月18日,建筑公司L项目部与张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2010年10月20日,仝某受雇于张某从事电工工作,同年11月25日上午,仝某在穿钢丝时眼部受伤。因劳动关系不明确无法认定工伤,仝某于2011年3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