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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能否签收仲裁裁决书

         

摘要

<正> 案例回放本刊2006年第3期刊登案例反映,2005年6月30日,马热黑买因工伤待遇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月23日,仲裁委裁决支持马热黑买的请求。因煤矿代理人推诿接受裁决书,仲裁员和两名工作人员到煤矿送达,又因法人代表不在,由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签收了裁决书。9月29日,马热黑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煤矿不承认签收裁决书,法院要求仲裁委出具送达裁决书的详细书面材料,并说以该送达书面材料执行,执行不下去的责任由仲裁委承担。从而提出(1)仲裁委送达裁决书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可以重新送达,有无时效限制?(2)仲裁委应否给法院出具书面送达材料?(3)送达是否有效由什么机构确认?如果送达无效,法院是否可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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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 |2006年第7期|74-7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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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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