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哺乳期内的“津贴”能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哺乳期内的“津贴”能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摘要

<正> 主持人: 我产假期满后,由于企业原因不能再在这个单位工作,应得经济补偿。在哺乳期企业发给我相当于原工资的生育津贴。他们说生育津贴就是工资,要以生育津贴为基数发组经济补偿金。对吗? 天津市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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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保障》 |2005年第3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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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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