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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扣留“违约保证金”

         

摘要

<正> 讨论案例:张小姐从2001年6月起,即在天津市一私营公司工作。该年9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为4年,从2001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合同中约定,公司每月从张小姐的工资中扣除20%作为违约保证金,扣满4000元为止,以防止发生跳槽等违反合同的行为。至2004年底,公司已扣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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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 |2005年第4期|75-7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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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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