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回音壁

         

摘要

<正>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一位市民来信向本刊反映:湖北省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市政府107号令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宜昌市医保处随即制定了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按单位工资总额的9%进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但随着改革改制,许多人已经没有了单位,没有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一刀切,规定为社平工资。由于宜昌市的社平工资接近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而很多失去单位的人不能充分就业甚至已经失业,这个规定显然就不符合实际。另外,实施细则规定,4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以社平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不设个人账户,按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按107号令计算,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进入统筹基金,缴费额度只有4.2%,可细则提高了这部分人的缴费额度,比例高达19%,即(5-4.2)÷4.2)此外,细则还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但这又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帮助这位宜昌市民化解心中的疑惑,本刊将来信转至宜昌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并请他们就信中所涉及的政策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 |2004年第6期|51-51|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宜昌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各种类型保险;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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