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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

         

摘要

<正>核心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有权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缴费年限。统筹区医保制度规定,自本地建立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5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年限合并计算。在申请人拒绝补缴中断费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停止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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