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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是用不完的“资本”

         

摘要

<正> 主持人: 我市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一企业职工,1997年在工作中腰部扭伤,经治疗后,被鉴定为伤残五级,厂方安排其做清洁工,此人提出不能胜任,于是回家休息,在此期间,厂里支付生活费。1998年10月,厂里又找他说,工作可以任选,如愿从事原工作也可以。此人表示都不能干,又回家休息。1999年1月,工厂以旷工为理由将其开除。此人向仲裁委申诉,状告企业。这个案应如何断? 文登市劳动局侯力强、吴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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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 |1999年第9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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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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