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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释义(2)

         

摘要

正 第二章 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作为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权,其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 [释义] 本条明确了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明确了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性质,它是安全监理的执法机构,可以独立行使监理职权,并接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这点与其他农机管理机构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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