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纪检监察》 >用公款为出国留学提供财力资信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用公款为出国留学提供财力资信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

<正>基本案情陈某,中共党员,远达公司(国有公司)董事长。周某,中共党员,远达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11月,周某因女儿准备去新加坡留学,向陈某提出用远达公司的钱以周某的姓名在银行存款71万元作为财力资信证明。陈某未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研究,个人同意并安排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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