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招标》 >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 应保证“四个重点”内容的完整性

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 应保证“四个重点”内容的完整性

         

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艰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对规模大、价值高、性能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保存的时间应当更长一些),那么,笔者认为采购文件的保存应当保证以下“四个重点”内容之完整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