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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否存在倾向性

         

摘要

某市教育局采购一批台式计算机,整个采购分为6包,总采购量1820台。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计算机具有网络同传功能。所谓网络同传,就是可以先做好一台样机,测试没有任何问题后,以此机作为样机(发射端),其他机器作为接受端,传送时有全盘数据传送、单个分区数据传送、CMOS数据传送等选项。可以理解为简单电脑系统之间克隆(复制)。使用此功能可以大大简化机房管理者安装操作系统的工作时间,提高效率。维护电脑变得异常容易,只需轻松的按键就可以完成维护工作。招标文件规定,要实现网络同传功能必须预置网络同传卡及其相关软件,为避免版权纠纷,保护卡系统软件必须提供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证复印件,出具省级以上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的测试报告。一供应商对此向采购人某市教育局提出质疑。该供应商认为,保护卡系统软件属于教育应用里面的一个功能软件,是随机预装软件,非单独销售盈利,故无需著作权证,目前有相关软件著作权证的供应商只有方正一家,认为该项目属于“私人订制”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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