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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中的干预权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

<正>在2015年改革中,欧盟商标法[1]引入了一种干预权制度,构建了一种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使得在后注册商标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对抗在先注册商标,允许在后注册商标正常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国商标申请量空前巨大,现有注册商标总量中存在大量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这些大量的未使用注册商标不仅使得商标申请难度日益加大,增加了冲突商标存在的可能性,而且可能使在后的注册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商标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标法》再次修改时如果借鉴欧盟商标法中的干预权制度,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在后注册商标正常发展,对于促进商标使用,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21年第5期|53-56|共4页
  • 作者

    王太平; 黄淑莹;

  • 作者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D95;DD913;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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