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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专项对象清查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点

         

摘要

一、概述 1.普查对象 灌区专项的普查对象共有两个,分别是以村为单元的灌溉面积和总灌溉面积在50亩(3.33hm2,下同)及以上的灌区。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水利》 |2011年第18期|31-3330|共4页
  • 作者

    姚宛艳; 徐海洋;

  • 作者单位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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