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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DYNEEMA及图”商标异议案

         

摘要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楼跃斌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对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给出了最新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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