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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具有法定理由

         

摘要

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成本的提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开始打起了“试用期”的歪主意。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报酬,待试用期快结束时,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将劳动者辞退,试图以此逃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那么.这些无良业主的“如意算盘”能否得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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