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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维护中介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91号令)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评估业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副本)抄送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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