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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

对于国企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参与人占原企业人员的多少,应分别认定为共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国企改制中贪污罪既遂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标准,认定实际控制应当从一般人的标准来看行为人是否可以对财物进行支配,成为现实的、必然的财产利益.区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通过亲友及其单位而非法占有的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考查行为人的亲友有无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和非法利润的数量是否严重违背市场等价交换规则.对于违规分配"奖金"、"红利"的单位行为,应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应用"他人"一词代替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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