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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对外合作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摘要

通过研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9条、第40条,发现条文中"变相分配收益"概念边界不明,"医疗卫生机构"概念与相关法规中的概念界定存在冲突。由此可能滋生违法风险,特别是特许经营、托管、服务外包、共建病理、影像、检验中心、SPD等合作模式,有可能出现变相分配收益、科室承包、出借资质等违法现象。为确保公立医院合法开展对外合作,回应以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为目标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应明晰公立医院对外合作相关概念的范围。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公立医院对外合作模式按风险等级分类进行审批备案。确立各对外合作模式的合法性标准,并完善法律责任体系,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合法性存疑的存量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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