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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语言文字法》修法中应增加手语和盲文的条款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手语和盲文的规范化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理念的具体举措。这十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的文件、规章有17件之多,为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法规依据。特别是在2015年《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和2018年《关于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通知》中,提出手语和盲文是国家语言文字的“组成部分”或“补充”。这是首次从手语和盲文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进行阐释。但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无关于手语和盲文性质与地位的规定。据统计,本世纪头20年,有48个国家和地区为手语立法,增速明显加快。截至2021年4月,已有61个国家和地区制定手语法,或在宪法、通用语言法、残疾人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手语的语言地位。在这方面,中国不应缺位。我们要推动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法中增加手语和盲文的条款,健全手语和盲文的法治。为此,需要明确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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