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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运垄断协议之竞争规制

         

摘要

近年以P3航运联盟为代表的航运垄断案件使中国航运业反垄断规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航运垄断协议因其强化了航运经营者之间的联合,为它们从事协同性行为,例如联合提价、联合收取附加费、统一运输条件等提供了平台与空间,可能具有严重的反竞争效果而亟待竞争规制.然而各类航运协议在限制竞争效果、效率提升效应、消费者福利增加减损层面却又效果各异.基于此种差异,将传统以航运组织形态为主的研究转向专注于航运协议具体内容及其反竞争效果的微观化研究,对航运协议限制竞争效果与效率改进效果、消费者福利相权衡,试图以此为基础划定航运经营者滥用契约自由、启动海事海商法律制度中强行法介入来矫正市场的干预门槛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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