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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从2013年12月23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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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乡村医药》 |2014年第2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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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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