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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 律师事务所可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摘要

<正>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本期杂志第31页)。根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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