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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中的法律救济程序——以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例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防范债务人通过审判程序拖延时间,减少诉讼消耗的经济成本,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人倾向于对有关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11年第2期|61-62|共2页
  • 作者

    林泰松;

  • 作者单位

    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律师制度;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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