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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可期待的途径(上)

         

摘要

<正>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之初,律师数量相对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国家采取多种主体、多层次、相互交错的法律服务体系,有助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法治建设的推进,在同一法律服务市场中,多种主体的不同诉求、适用不同的规范、承担不同的责任,发生抵牾可想而知。在当前法律服务市场中矛盾较为突出、反映强烈的,当属公民诉讼代理(即非律师诉讼代理)、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等问题。一、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分析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这是主角,是法律服务这个市场或者"战场"的主力军、正规军。律师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并在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持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此类主体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监督、指导部门是各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11年第6期|25-27|共3页
  • 作者

    吴友明;

  • 作者单位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律师制度;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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