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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收益难缴税——律师事务所分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税问题

         

摘要

我所于2009年1月、6月先后设立北京分所、上海分所.两个分所均领取了分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和分所注册登记地的市国税局、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自2010年1月起,广州、北京等城市的地税局先后发文宣布对律师行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由年度“核定带征”(即按律师费发票额核定年度征税比例)改为“查账征收”以来,我所北京分所面临广州市天河区地税局与北京市崇文区地税局均称不接受分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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