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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适用

         

摘要

<正>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第204条)。这一条款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与同行探讨。一、案外人的适格主体及异议的审查(一)案外人的主体资格及异议理由。从广义上来说,在执行程序中原判决、裁定载明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能是案外人;从狭义上来说,只有与案件执行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08年第6期|64-66|共3页
  • 作者

    孙赓;

  • 作者单位

    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民事诉讼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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