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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之结《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法律评析

         

摘要

2005年4月21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终于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明确信贷资产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银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说明,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仅限于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试点.看来主管机关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态度极为谨慎,业界人士所希望的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可能尚需时日.3月28日,已有新闻报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到业内征求意见.一个月后,试点办法即已出台.其出台速度超过大多数人的预料.部分原因是,征求意见稿原拟由财政部、发改委、税总、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法制办等八部门共同管理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已改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部门.少了其他部门的支持,试点办法必然相当缺失.这种缺失的典型体现就是其第58、59条不得不规定,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税收处理规定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规定以及购买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政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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