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律师》 >浅谈正当防卫侵害行为的范围

浅谈正当防卫侵害行为的范围

         

摘要

我国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此,我国刑法将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与特别正当防卫两类,两类正当防卫的对象即侵害行为的范围是不同的,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06年第8期|72-73|共2页
  • 作者

    曾德华; 谢晓强;

  • 作者单位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