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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不相识,房产地产不完整关于抵押权登记变动与物权公信原则的思考

         

摘要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目前笔者办理了一宗借款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向被告起诉主张18万元本金加利息20万元共38万元的债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被告"("被告"指假借被告名义实行借款行为的当事人,以下称行为人)签收的18万元、上述借款合同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被告房地产的、上述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业的.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06年第8期|47-49|共3页
  • 作者

    黄然;

  • 作者单位

    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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