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律师》 >商业受贿罪主体的界定

商业受贿罪主体的界定

         

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商业受贿罪”的概念,一般认为,是基于主体方面内外两项原因:外部:按照企业所属经济部门划分,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几类,如以商业贿赂罪命名,则仅仅涵盖了某一方面,有以偏盖全之嫌;内部:如笔者前面所述,商业贿赂罪仅指与商业往来、商业目的有关的贿赂行为,遗漏了内部员工上、下属之间的贿赂行为。综上认为,商业受贿罪似不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来得全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