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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不合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超标收费的思考

         

摘要

日前,笔者执业的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接到当地物价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郑重告知:你单位于1999年1月至2001年3月因超标准收取刑事案件辩护费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如果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于近日到市物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一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辩护的律师们,确实无法接受这样的告知。因为该“告知”告知人们,律师们违法了!可是,又不能不接受这样的告知。因为,市物价局有明确而又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依据一:《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第15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其依据二:河北省物价局、司法厅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说明,《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法律服务,在国家没有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仍然按照1992年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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